古镇保护与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动
作者:刘德谦,旅游学刊第20 卷2005年第2期双月刊
本文原稿的第一部分已经说到,旅游者也是在使用资源,享用环境,但这种使用和享用却不需要改变环境,更没有必要消耗资源。比起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来,它对资源的耗用,以及它对环境、对生态、对文化遗存的负面影响,实际上是小而又小的。如果引导得当,旅游者还可以成为资源、环境、生态、文化遗存的保护者;而旅游者在旅游中支付的费用,不仅为当地居民开辟了财源(使之改变原来对资源的耗用和攫取) ,同时也使当地居民对原有资源的价值和资源的使用方法有了新的认识,更不用说这些收入中的可直接用于保护的那一部分。
前面已经说到的少数旅游开发者和旅游经营者决策或操作的孤立性的失误,旅游者个人行为的有欠检点,是的确存在的现象。但是解决的办法不是取消旅游业,而是加强对开发者和经营者的引导,完善立法和加强法制管理,注意对旅游者的引导,加强公共道德教育。有了完善的立法,有了健全的管理,尽量减轻旅游活动的负面影响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因噎废食终究不是最好的办法。
1. 3 文化遗产的保护
现在人们所用“文物”一词,尽管在历史上、在民间、在习用范围里有不同的解释,但是在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这一法定的文件中,已经得到一一列举式
的详细说明,即既包含可移动文化财产又包含了不可移动文化遗存。如果映之以官方批准的英文译名,我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的“文物”一词,
就是“文化遗产”(即cultural heritage) 。
历史、艺术、科学三大价值,是历史文化遗产实现其社会价值和作用的基础,这个基础反过来又反映了历史文化遗产的性质:一种特殊的可利用资源,不允许消耗的公共资源,它不仅要服务于当代,而且要传之于后代全体。它具有:
·不可替代性、不可再生性———不能重复制造和再生。
·公共属性———不论谁是创造者和保存者,在本质上都是历史的积淀或结晶,因而应该视作人类共同的创造和共有的财富。
·代表性与重要性,差异性与无限性———既有人类创造物的难以替代的代表性,显示着它在人类文明进程中的重要,同时其代表范围和重要程度又各
不相同,从而共同在总体上形成相互联系与互补,包罗万象,丰富多样,但是基于历史的不可逾越,必然反映为后人认知的阶段性和认知的无限性。
因此我们必须世世代代把它保护好。
但是天不尽如人愿,世界上的文化遗产正在受到威胁,正在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各种因素的破坏,据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国际机构( ICCROM,国际文物保护修复中心) 称,这些因素是———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导致剧烈损害的自然因素;战争、抢劫、恐怖活动、野蛮行为以及基建工程、市区发展、现代耕作等导致剧烈损害的人为因素;缺乏专业基础的决策、规划、立法、管理等行为导致剧烈损害的人为因素;温度、盐溶、污染、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尘土等导致渐变损害的自然因素;无知行为、观众超量等导致渐变损害的人为因素。(请注意,在ICCROM以上所作的科学分析中,并没有把人类文化遗产遭到的损害完全归之旅游活动,而且主要也不是旅游活动。) 尤其是面对全球性的城市化的加速,环境的恶化,贫富差距扩大产生的暴力,以及政府管理松懈和权力下放等种种压力,历史名城的价值、遗产的价值正在面临着生死存亡的威胁。
就以历史文化名城来看,1949 年后我国的第一任文物局局长谢辰生2004 年6 月做客搜狐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时就说到,我国自20 世纪80 年代起,先后一共公布三批四次历史文化名城的名单(第一批1982 年,第二批1986 年,第三批1994 年,前三批是99 处;2001 年只批了两个) ,加起来是101 处;而现在呢,可以这么说,101 个历史文化名城除了丽江、平遥还有陕西的韩城等极少数比较完整地保护下来外,相当多的名城或者破坏了一部分,或者破坏得非常严重。其破坏的原因来自哪些方面? 除了当初缺乏完善的法制保障外,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对名城保护认识不足。
尽管如此,我国的文物保护仍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这也得归功于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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