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镇保护与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动
作者:刘德谦,旅游学刊第20 卷2005年第2期双月刊
自从1951 年我国政务院发布《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以来,我国便陆续出台了不少有关保护文物和遗址的指示、通知、办法,直至最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与实施。如,20 世纪50 年代的《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20 世纪60 年代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20 世纪70 年代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20 世纪80 年代的《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等。至此,全国文物保护已经进入了颇为完善的法制轨道。此外,还有首批、第二批、第三批..一批一批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确定和颁布,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关于建设中认真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的通知》的配合,再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更为城乡规划编制中的文物古迹保护确立了指导思想和原则。无疑,这些内容都是我们考虑利用时所必须充分遵循的。
1. 4 寻求共识
我国的文物学者们,早在编写《中国大百科全书》时,就明确地重申了世界一致公认的有关文物的三大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对于人类而言,除了科学研究有利于这些价值的揭示外,向人民群众展示也是它实现价值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体现。正是有了这些价值,保护的意义才能够体现出来。也正是为了更好地揭示这些价值,体现这些价值、保护这些价值,各国才制定了各自的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管理规定。
这里,我们首先要提到的是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大家都知道,贯穿我国《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这样的四句话:“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
用,加强管理”。
如果回顾一下我国前文化部部长孙家正2001年10 月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
订草案的说明,就有可能更深刻地理解上面这四句话的内涵。他在说明中,特别强调了之所以要对1982 年以来施行的《文物保护法》进行修改的原因,那就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的飞速发展,原来文物保护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当时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 (1) 文物保护力度不够; (2) 不少文物未能得到合理利用; (3) 文物管理制度不够严格。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虽然我国的《文物保护法》的名称只提到了“保护”,但是“合理利用”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国家旅游局一位负责人在论及“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及如何理解“合理利用”时特别指出,更重要的是,从根本上说“合理利用”就是保护的最终目的。他指出,文物是我们从事科学研究、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珍贵文化资源,把它的价值和功能展现出来,发扬光大,启迪世人就是“合理利用”。“合理利用”当然是反对了滥用,同时也反对了不用。“合理利用”有的产生社会效益,有的产生经济效益,更多的情形是兼收两种效益。而无论哪种效益,都会唤起人们对文物的热爱,加深对文物价值的理解,从而直接或间接地起到有利于文物保护的作用。况且在某些情况下, “合理利用”本身就是一种保护的措施。如古建筑,不合理去利用它就会加速它的腐朽,而合理利用它则是一种保护。如果我们保护文物的愿望是真诚的,那就没有理由拒绝“合理利用”。
发展旅游与遗产保护这两个方面本身没有对立的必然。其实,这并非一家之言。在文物研究界享有盛名的罗哲文老先生也有着相近的看法,他认为“文物、风景与旅游的关系应该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他说, “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绝对不是矛盾的。在过去,一提文物就只是保护。我认为,文物就是要利用,文物就是要发挥它的作用。”“文物(主要是指古建筑) 具有不可移动性,只有通过‘旅游’才可以达到用‘物’说话的目的,反过来用‘旅游’来体现其文物的价值。”“美国总统里根先生站立在长城上无不感慨地说道:到了长城才体会到,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伟大的民族,就创造不出这样伟大的奇迹。”
由于文物所具有的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本质属性,所以在笔者的观念中,主张保护无疑是绝对正确的。保护的主张,无疑是代表着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代表着国家的利益,甚至是全人类的利益。但是也很显然,只有保护的主张而无保护的办法,保护也是难以实现的。我们谈保护谈了多少年,人类谈保护谈了多少年,而需要我们保护的对象,却在人们长期的谈论中,退化了,损坏了,消失了。因此,笔者还认为,主张保护是好心;在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之前,静态的保护的确不失为保护的一种办法。但是,只有保护的愿望还不够,静态的无所作为的保护也只能暂时有效短期有效,却难以维持长久。保护绝对是重要的;但没有足够办法的保护、没有具体措施的保护、没有必需的资金的保护、没有当地居民积极参与的保护,这样的保护效果终将是极为有限的。多少年来侈谈保护而缺乏资金和缺少措施所形成的保护乏力的现实,难道不能举出几十、几百、几千个例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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