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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古城古镇古村落旅游景观——沉淀传统,创新挖掘;个性唯一,区域共荣 探索古城古镇古村落旅游景观——沉淀传统,创新挖掘;个性唯一,区域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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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综述
   
  二、经典文章
 

1、古镇文化的保护与开发

  2、徽州古村落的景观特征及机理研究
  3、论中国古城镇旅游
  4、我国古镇旅游的开发利用
  5、黄龙溪古镇的旅游开发与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
  6、论古镇旅游资源的开发———以四川为例
7、古镇保护与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动
   
  三、经典案例
  1、大家风范徽派古村落群
 
宏村 婺源
宏村 婺源
黄山-卢村 西递
黄山-卢村 西递
关麓  
关麓  
  2、朴实无华的西北古村落群
 
榆林  
榆林  
  3、小巧精致的水乡古村落群
 
乌镇 西塘
乌镇 西塘
周庄 同里
周庄 同里
南浔  
南浔  
  4、富贵大气的北方大院建筑群
 
平遥古城 榆次老城
平遥古城 榆次老城
蓟州古城  
蓟州古城  
  5、个性鲜明的岭南古村落群
 
永定  
永定  
  6、另类浪漫的西南古村落群
 
黄龙溪 龚滩
黄龙溪 龚滩
  7、各领风骚的南诏古村落群
 
丽江古城 大理古城
丽江古城 大理古城
  8、 清秀灵逸的湘黔古村落群
 
湘西凤凰 青岩
湘西凤凰 青岩
二、经典文章
1 2 [3]

古镇保护与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动

作者:刘德谦,旅游学刊第20 卷2005年第2期双月刊

自从1951 年我国政务院发布《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以来,我国便陆续出台了不少有关保护文物和遗址的指示、通知、办法,直至最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与实施。如,20 世纪50 年代的《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20 世纪60 年代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20 世纪70 年代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20 世纪80 年代的《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等。至此,全国文物保护已经进入了颇为完善的法制轨道。此外,还有首批、第二批、第三批..一批一批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确定和颁布,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关于建设中认真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的通知》的配合,再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更为城乡规划编制中的文物古迹保护确立了指导思想和原则。无疑,这些内容都是我们考虑利用时所必须充分遵循的。

1. 4  寻求共识

我国的文物学者们,早在编写《中国大百科全书》时,就明确地重申了世界一致公认的有关文物的三大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对于人类而言,除了科学研究有利于这些价值的揭示外,向人民群众展示也是它实现价值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体现。正是有了这些价值,保护的意义才能够体现出来。也正是为了更好地揭示这些价值,体现这些价值、保护这些价值,各国才制定了各自的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管理规定。

这里,我们首先要提到的是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大家都知道,贯穿我国《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这样的四句话:“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

用,加强管理”。

如果回顾一下我国前文化部部长孙家正2001年10 月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

订草案的说明,就有可能更深刻地理解上面这四句话的内涵。他在说明中,特别强调了之所以要对1982 年以来施行的《文物保护法》进行修改的原因,那就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的飞速发展,原来文物保护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当时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 (1) 文物保护力度不够; (2) 不少文物未能得到合理利用; (3) 文物管理制度不够严格。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虽然我国的《文物保护法》的名称只提到了“保护”,但是“合理利用”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国家旅游局一位负责人在论及“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及如何理解“合理利用”时特别指出,更重要的是,从根本上说“合理利用”就是保护的最终目的。他指出,文物是我们从事科学研究、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珍贵文化资源,把它的价值和功能展现出来,发扬光大,启迪世人就是“合理利用”。“合理利用”当然是反对了滥用,同时也反对了不用。“合理利用”有的产生社会效益,有的产生经济效益,更多的情形是兼收两种效益。而无论哪种效益,都会唤起人们对文物的热爱,加深对文物价值的理解,从而直接或间接地起到有利于文物保护的作用。况且在某些情况下, “合理利用”本身就是一种保护的措施。如古建筑,不合理去利用它就会加速它的腐朽,而合理利用它则是一种保护。如果我们保护文物的愿望是真诚的,那就没有理由拒绝“合理利用”。

发展旅游与遗产保护这两个方面本身没有对立的必然。其实,这并非一家之言。在文物研究界享有盛名的罗哲文老先生也有着相近的看法,他认为“文物、风景与旅游的关系应该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他说, “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绝对不是矛盾的。在过去,一提文物就只是保护。我认为,文物就是要利用,文物就是要发挥它的作用。”“文物(主要是指古建筑) 具有不可移动性,只有通过‘旅游’才可以达到用‘物’说话的目的,反过来用‘旅游’来体现其文物的价值。”“美国总统里根先生站立在长城上无不感慨地说道:到了长城才体会到,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伟大的民族,就创造不出这样伟大的奇迹。”

由于文物所具有的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本质属性,所以在笔者的观念中,主张保护无疑是绝对正确的。保护的主张,无疑是代表着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代表着国家的利益,甚至是全人类的利益。但是也很显然,只有保护的主张而无保护的办法,保护也是难以实现的。我们谈保护谈了多少年,人类谈保护谈了多少年,而需要我们保护的对象,却在人们长期的谈论中,退化了,损坏了,消失了。因此,笔者还认为,主张保护是好心;在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之前,静态的保护的确不失为保护的一种办法。但是,只有保护的愿望还不够,静态的无所作为的保护也只能暂时有效短期有效,却难以维持长久。保护绝对是重要的;但没有足够办法的保护、没有具体措施的保护、没有必需的资金的保护、没有当地居民积极参与的保护,这样的保护效果终将是极为有限的。多少年来侈谈保护而缺乏资金和缺少措施所形成的保护乏力的现实,难道不能举出几十、几百、几千个例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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